湖北省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31 09:02:01  来源:原创  文章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460

(2013年4月12日湖北省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章 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

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5000元。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是青少年会员,其会费原则上不低于2元,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会员和其他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红十字会研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以减免会费。

第七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基层红十字会应在当年6月15日前向上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市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在当年8月15日前向省红十字会上交会费。

第八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所属红十字会交纳,也可由红十字会组织专职人员或受红十字会委托的志愿者上门收取,收缴会费的红十字会要及时予以登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探索和采取科学有效的会费收缴手段,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方式。

第三章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 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使用时由基层红十字会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市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上交省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比照市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省红十字会上交会费。

第十三条  基层红十字会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通过网站公告或公开公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个人会员的应将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通过网站公告或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12月20日前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湖北省红十字会。

第十八条  各市红十字会,各行业红十字会,各高校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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